依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涉嫌
挪用资金罪者,若能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然而,具体的
量刑幅度则需视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挪用资金的金额、用途、是否已归还以及
自首行为的具体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倘若
犯罪情节轻微,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
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