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手续时,务必提交以下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各自的
身份证明文件;
2.原本有效的
结婚证明;
3.按照规定格式缔结的
离婚协议文本;
4.签署协议的两方人身照。对于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决定
离婚的夫妇而言,其首次提出请求并进行注册登记后,将进入为期30日的冷静期。这期间,仍然需妥善保存结婚证书及其副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向
当事人发放两份注册回执单。当冷静期结束后,该夫妻应重新携同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和事先拟好的离婚协议义务文本及注册回执单等,在民政部门指定地点
递交请求,以领取正式的
离婚证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