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结算中,如涉及到实际工程量的增加超过了原有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则无需再次启动公开
招标程序。
然而,在此范围内,实际工程量增减可以视作签证或者是增补、变更等项目费用。若工程量增量超出了原本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也不必重新展开招标流程,只需要在原先的施工单位具备相应施
工资格并得到贵公司的认可情况下,签署
补充协议即可解决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
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
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