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水排放的最基本的三个级别,根据相关规定,可分为以下三大标准:
1.在一定条件下,若将废水排放入GB3838分类中的Ⅲ类水域(此处指划为保护区和游泳区以外的地方),以及GB3097中属于第二类海域的区域内,应严格遵循第一级别的排放标准。
2.如果将废水倾倒入GB3838分类中的Ⅳ类水域或Ⅴ类水域,或者GB3097中属于第三类海域的地方,应遵循第二级别的排放标准。
3.对于那些已经设立了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而言,废水的排放应当符合第三级别的标准。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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