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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嫁出女儿有份吗

付* 北京-昌平区 土地征收咨询 2025.12.27 06:17:15 487人阅读

土地征收嫁出女儿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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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未迁出娘家且仍保留承包地的出嫁女性,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

户籍已迁出但新居住地未分配承包地,且娘家未收回原有承包地的出嫁女性,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可获得征收补偿。

户籍迁出且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出嫁女性,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无法享受原村土地征收补偿。

2025-12-27 09: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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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嫁出女儿能否获得原村土地征收补偿需分情况判断,核心在于户籍是否迁出及新居住地是否取得承包地。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具体情形如下,一是户籍未迁出且在娘家保留承包地的,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二是户籍已迁出,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且原承包地未被收回的,其土地承包权益受法律保护,有权获得原村土地征收补偿;三是户籍已迁出且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不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无法获得原村土地征收补偿份额。若遇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自身权益并采取合理方式维护合法利益。

2025-12-27 09:2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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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女儿是否能获得土地征收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核心在于其是否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

1.户籍未迁出且在娘家保留承包地的,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其他成员同等享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户籍已迁出,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且娘家承包地未被收回的,其土地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土地征收时可获得补偿。

3.户籍迁出且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不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常无法享有原村土地征收补偿份额。

以上判断基于土地权益的核心属性,即成员资格与承包地持有情况的双重考量,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的公平性与合法性。

2025-12-27 08:0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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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嫁出女儿户籍未迁出,且在娘家有承包地的,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嫁出女儿户籍已迁出,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且娘家未收回其原有承包地的,其土地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土地征收时可获得补偿。

(3)嫁出女儿户籍迁出,且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不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常无法获得原村土地征收补偿份额。

提醒:
土地征收补偿分配需结合户籍状态和承包地持有情况综合判断,若对自身权益有疑问,建议携带户籍证明及承包地相关材料咨询专业人士明确权益。

2025-12-27 07:3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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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嫁出女儿户籍未迁出,且在娘家仍有承包地,因其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可获得补偿。

(二)若女儿户籍已迁出,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且娘家未收回其原承包地,其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征收时有权获得补偿。

(三)若女儿户籍迁出且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不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无法获得原村土地征收补偿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5-12-27 07:03:08 回复

不合法。第一、土地补偿费用是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只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该收益的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如果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出嫁后并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没有转入非农户口,依然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出嫁人出嫁后其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应认定仍具有该村民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她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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