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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的规定是什么

于业主共有之部分包含如下内容:
(1)建筑范围内的道路,但仅限于属于城镇公共道路以外的相关路段;
(2)建筑范围内的绿化地带,只针对那些明确标示为城镇公共绿地或是特别声明归属于某个体的部分不予考虑;
(3)建筑范围内的其他公共场所以及公共设施,包括如桥梁、观景台等;
(4)用于提供物业服务的专用房间;
(5)在业主共同拥有的道路或者其他类型的用地专门设立起来供车辆停靠的停车空间;
(6)建筑物的基础、主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关键结构性部件,以及通行道、楼梯、大厅等公共活动区域,以及如消防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等附属设施和设备,还有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重要结构部位;
(7)除业主单独享有之外,并且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力主体所有的所有场所与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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