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达法定年龄14岁者,其所犯下的违反法律
法规之行为将不受政府行政惩罚的约束;
2.年满14岁但尚未成年至18岁之间的人士,如果被发现存在
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予以从轻发落或者是适度减轻相应的
行政处罚;
3.当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群无法正确识别自身的行为或者根本无法控制自己的举动时,若他们触犯了法律法规,则不应对其进行
处罚;
4.如果有人在受到他人威胁或者逼迫的情况下做出了
违法行为,或者在协助行政机构调查处理违法事件过程中表现出了显著的
立功行为,并且能够积极主动地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危害,那么他们应该得到从轻或者是适度
减轻处罚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
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
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