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离婚的初始阶段,通常情况下是不必索取对方
身份证件的。然而必须向法庭提交原告对于被告具体的个人数据如姓名、性别、职业、住所等方面的详细描述,以及
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的名称、住所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和细节。此外,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除非被告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件以证明其真实身份,否则法庭将无法进行审理。
在诉讼离婚案件中,原告并不需要对方的身份证件,仅需持有
结婚证书或结婚证明文件即可,因为这些文件上已经包含了对方的身份证号码。然而,为了确保一方提
起诉讼离婚时能够准确地了解到对方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于法官顺利地送达法律文书,这两个信息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正式启动
诉讼程序之前,原告应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的
起诉状,同时根据被告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如果确实存在书写起诉状存在困难的情况,也可选择口头形式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
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