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和
债务承担这两种行为,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具体而言,如下几个方面是二者最为明显的不同之处:
首先,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第三方即替代
责任人来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或者在
债务人未履行
债务时,由第三方直接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其次,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过程中,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提出请求,而无权直接向第三人
主张权利,因此,债务人应当对因第三人代为履行所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
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