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串谋招
投标案件,实际可得金额在十万人民币以上者,将视为
刑事犯罪而启动调查。然而,对于“
违法所得”这一术语,我们需要明确其含义。这里的违法所得并非指串谋招投标行为本身所带来的收益,而是指通过这种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额外利益。具体而言,这些利益可能包括:挂靠管理费用、
行贿款项、以及向其他投标人支付的好处费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串谋招投标罪的违法所得认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投标人向评标专家提供的好处费、向
招标单位领导行贿的款项、向其他投标人支付的弃标费用、以及中标后将工程转包所得的利润等。此外,如果投标人之间相互
串通投标报价,从而损害了
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且
情节严重的话,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
代理机构违反本
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