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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和收回具体是什么

死刑核准制度即是在各省市地区中级法院作出死刑判决之后,倘若罪犯没有提出上诉或者即便提出上诉,经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仔细审核后,该案将递交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审定,最高人民法院会依法成立合议庭对此案件进行深入讨论和审议。若审核通过,则将予以犯人执行死刑;反之,如未能通过,则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值得注意的是,死刑仅适用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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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沅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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