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缔
结婚姻之前,若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
出资,可以将这种出资行为视为对自己孩子个人的无偿赠与,但是如果父母已经公开表达了将这笔资产
赠予给双方子女的意愿,则应以父母的意思为准。当夫妻步入婚姻殿堂并共同生活之后,若父母再次为他们购置房产出资,那么就需要根据事先的约定来进行处理;如果没有任何约定或约定不够明确,那么就应该按照
遗产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
处理方式来解决。在
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即便房产是在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只要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及其子女的名下,那么在
离婚时,这部分房产就会被视为一方的
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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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