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
立案审理该案件,我们需要以下几个类型的
证据支持:
首先,为
书证。
书证即是以书面记录的形式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例如借据、
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其次,是
物证。
物证则是直接通过实物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形,比如商品交易的样品、
故意伤害行为中使用过的
凶器等等;第三种是视听资料。
这种资料包括了录音、录像以及监控器剪辑后的影像资料和手机录音录像等等。
然后是
证人证言。
证人为知道整个事情经过的人士提供的证词,通常来说,这些证人都应该到法庭参加作证程序。
最后一种,就是
当事人的自我陈述。
这主要是指在法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公开叙述自己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和理解。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