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阶段中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工作。
如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当予以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或
取保候审期限业已期满时,应当立即解除相关措施。
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两种措施并行期间,需确保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庭审等环节的连续性。
如若发现不应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关期限已经届满,须及时撤销原有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并向被采取此类措施的人和有关单位发出正式通知以供参考。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