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构成一般自首,要主动在犯罪事实或自身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自己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直接向司法机关等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二)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想成立特别自首,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当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应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时要主动投案;若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即便被公安机关捕获,也应积极配合,争取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自首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要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自动投案是犯罪未被发觉,或发觉但嫌疑人没受讯问、没被采取措施、没被扭送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是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2.特别自首针对被采取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算自首。
3.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罪行、追捕中主动投案、准备投案途中被抓,都视为自动投案。
结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需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特别自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部分情形也视为自动投案。
法律解析:
一般自首的两个关键条件,自动投案是在犯罪未被发觉或嫌疑人未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针对特定群体,他们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另外,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被通缉追捕时主动投案、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等情况也视为自动投案。这些规定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涉及自首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般自首要求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自动投案是在犯罪未被发觉或嫌疑人未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针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2.一些情形也视为自动投案,如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被通缉追捕时主动投案、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捕获。
3.为准确认定自首,司法人员应加强对自首法律规定的学习,严格审查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自身要了解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规定,主动争取自首机会,以获得法律上的宽大处理。
法律分析:
(1)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自动投案有严格的时间节点限制,即在犯罪相关情况未被司法机关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强制措施或群众扭送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2)特别自首针对特定人群,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可认定为自首。
(3)还有几种情形视为自动投案,如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中主动投案,以及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捕获。
提醒:自首认定有严格法律标准,不同案情认定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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