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
犯罪主体部分,主要涉及被指控侵犯了这一法律地位的个人与组织,这些行为主体主要包括:
1.各类监狱和
拘留所的监管工作人员以及负责维护监狱和拘留场所安全管理秩序的工作人员。
2.相关治安和执法部门,如看守所的监管工作者,同样在本
罪名的范围之内。
如果这些监管机构的从业者,实施了殴打或对被监管人实行虐待体罚,情节相当严重的情况,他们将面临至少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责。
若其恶劣行为达到极致程度,将会被判处3年以上至最高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