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治理架构中,非执行
董事所关注的重心在于他们所代表的股东权益,而相较之下,独立非执行董事更重视确保董事会决策符合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2、一方面,非执行董事通过担任所
委派股东的代表来发挥其职责,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以其独特的独立身份进行工作。
3、
其次,尽管非执行董事只需要获得委派股东的信任即可,但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专业素养与丰富经验。
4、再者,非执行董事可以全职投入公司事务,然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多为兼职的形式参与业务运营。
非执行董事,又名非常务董事,属于董事范畴之内,同时也是构成董事会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的主要职能在于对执行董事的行为起到监督、检查和平衡的作用。
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并在除董事薪资外未从公司获取任何额外收益的外部兼职人员。
他们具有独立性、专业化以及兼职性的显著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
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