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涉及股权分割的,法院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作出判决。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同时兼顾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
1.优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协商约定。如果双方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法院会尊重该约定,按照约定处理股权的归属或对应价值的分割。
2.协商不成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需考虑股东优先购买权。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方式较为直接。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特点,法院通常可按照股权比例直接对股份进行分割,无需受过多人合性限制。
法律分析:
(1)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需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2)双方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的,法院会尊重双方的约定内容。
(3)若双方协商不成,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法院会结合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处理。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股权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法院会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4)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若协商不成,一般可直接按比例分割。
提醒:
离婚时股权分割涉及公司经营和股东权益,建议提前了解公司其他股东的态度,或咨询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分割方案。
(一)先确认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属于共同财产,分割需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法院会尊重约定内容。
(三)协商不成时,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法院会结合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处理。过半数股东同意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法院会判决分割转让所得价款。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四)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一般可直接按比例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涉及股权分割,法院会综合考量各项实际因素。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遵循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
若双方已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约定,法院会尊重该协商结果。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按以下情形处理: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持股方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的,法院会分割转让所得财产;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持股方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方式较为直接,一般可按应得比例进行划分。
结论:离婚时股权若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综合因素判决,遵循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原则,协商优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需考虑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按比例分割。
法律解析: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需遵循民法典规定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的,法院尊重其约定。协商不成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需考虑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二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三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因流通性较强,一般可直接按比例分割。若在离婚股权分割中遇到疑问或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对于股权方面的问题在我们现在的生活当中是有很多的,股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在生活当中是有很多的对亲属进行赠与股权的行为出现,这就属于股权转让方面的事情了,对于股权转让是需要有协议的。
专业解答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专业解答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律师解析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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