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领养活动中,婴儿虽持有出生证明文件,却未办理
收养证。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需明确的是,收养证并非
收养关系确立唯一的法定凭证。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已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收养,便可采用收养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来完成户口登记。
此外,即便没有收养证,但经由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亦可凭借核准资料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
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