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摊面积将计入
拆迁面积的范畴内进行核算,根据被
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相应补偿;若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二十五平方米,按照二十五平方米予以计算;而当被征收房屋总面积以及住房改善面积总和少于四十五平方米时,则依照四十五平方米作价补偿,其差额部分需由被征收方按照所涉征收地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给相关部门。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