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公共场所无需事先通报,可直接进行开业前的全面检查。
然而,对于总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以及公共区域,则需按照法律程序完成设计审核、验收检验以及开业前的安全检查等环节。
至于公共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的场合,必须依法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火栓设备、应急照明设施以及灭火器材等必备安全装备。
《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