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
复婚这一特殊情况时,先前在
离婚程序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将不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如果
离婚的夫妇选择了再次步入婚姻殿堂,那么曾经在离婚过程中进行划分的财产便可以视为前一段婚姻期内的
私人财产。
原因在于,离婚会导致此前持续的婚姻关系彻底结束和终止,而
再婚组成的新婚姻,无论其表面形式如何相似,却无法享有法律上的连续
继承性,它是从头开始的全新夫妻关系。
因此,在
离婚流程正式完成并生效之后,任何财产都应当被确认为个人独有的资产,除非在后续再婚的过程中有明确的约定或同意,否则在下一轮婚姻关系中,这些财产仍应继续归属于个人所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复婚的方式再度建立新的婚姻关系,那么在此期间获取的财产原则上就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这是由于没有特别规定来明确其中某个具体的部分属于哪一方拥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