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若出现
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原则上仍可通过司法手段予以追回。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如夫妻一方故意隐匿、转移、转让、诋毁、损害或浪费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以及制造
虚假的
夫妻债务并企图侵犯另一方合法
财产权益的,则当涉及到在离婚过程中的共同资产分配事宜时,对于此类
当事人可以降低其份额,甚至完全不予分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完成之后,另一方才发现对方存在此类行为的事实,那么,他们仍有权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请求重新评估和分割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