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涉及到以房产为标的物的
产权确认、使用方式、买卖交易及其他各类
民事行为所引发的纷争,包括但不限于与此相关联的房屋室内装修、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争议,相关
当事人均享有诉诸于人
民法院进行
民事诉讼的权利。(二)若
拆迁人和被拆迁者因
拆迁赔偿款和入户安置事宜
产生纠纷,且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则应由负责批准该次拆迁的主管部门或同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裁定。如当事人对此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七十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三)对于单位分配公有住房
使用权过程中,职工对分房方案存在不满,或者单位分房行为存在不合理性导致的
纠纷,此类问题并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畴,而应交由本单位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