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总公司无力偿还
债务时,分公司是否需要
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总公司与分公司在法律层面上享有
连带责任关系。
具体来说,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附属
出资机构,具有
代理总公司从事各项民事活动取得权利、承受义务之能力,其所涉之
民事行为,无论合法或
违法,其产生之法律效果皆由总公司承担。
再者,分公司财产归属于总公司,自身并无独立
财产权,且自身经济亦与总公司进行统一财会核算。
因此,在分公司运营过程中导致的负债,理应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此外,根据中国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各公司均有权自行决定设分公司,但需履行相应的
工商登记手续并申领营业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分公司并不具有
法人地位,因此,其所涉及的
民事责任将由总公司承担。
然而,各公司也有权设立全资
子公司,此等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在法律框架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