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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债务问题,分公司需要承担吗

针对总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分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总公司与分公司在法律层面上享有连带责任关系。
具体来说,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附属出资机构,具有代理总公司从事各项民事活动取得权利、承受义务之能力,其所涉之民事行为,无论合法或违法,其产生之法律效果皆由总公司承担。
再者,分公司财产归属于总公司,自身并无独立财产权,且自身经济亦与总公司进行统一财会核算。
因此,在分公司运营过程中导致的负债,理应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此外,根据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各公司均有权自行决定设分公司,但需履行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并申领营业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地位,因此,其所涉及的民事责任将由总公司承担。
然而,各公司也有权设立全资子公司,此等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在法律框架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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