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房屋建筑面积的误差比例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但不限于该数值范围之内)时,应依据双方签署的合约约定的购买价格进行真实的计算及支付。在此情况下,买受方若提出解约要求,将不会得到相关法律机构的支持。
2.同时,对于误差率小于等于百分之三的部分,买受方需按照之前约定好的价格相应地予以补充支付。而对于误差比例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建筑面积的购买价格,应由卖家承担。并且,这部分
产权将依法归属给买受方所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
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