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
定金常由卖方代为妥善保管。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以及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可共同协商并达成协议,以买方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若买方能够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那么这部分定金就可折抵最后成交价格或者在此基础上退还剩余部分;但如果因卖方的单方面
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发生,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全额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并且还能额外获得
双倍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