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赠与其情人之财物系属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那么妻子有权予以
追讨。
因为在施行
民法典规定
物权中,夫妻应享有平等处理
共同财产的权益;任何一方均不可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否则,其配偶将拥有索回所赠财物的法定权力。
若丈夫所
赠予情人的金钱为其个人专属财产,那么在法律程序上,身为配偶的妻子并无追讨此项赠与款项的权限。
因为
个人财产方面,丈夫享有绝对自主决定的处置权,这无疑是其作为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和私人领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