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时限为期60个自然日,自知晓特定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后的次工作日起开始计算,直至计算至第六十个自然日后即告终止。
在这段时限期间之内,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若超过这一期限,则将不再被允许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60天的
有效期包括所有的国家
法定节假日及周末休息日,然而,如若倒数第一天恰逢法定假日,那么时效将相应地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