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各类票据被视为应纳税凭证:
(1)涉及到购买、销售、加工承揽、
建筑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贷、财产保险以及
技术合同等方面的凭证文件或合同;
(2)
产权转移书据,即明确产权权属的书面文件;
(3)营利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财务账册;
(4)代表权力和允许自由行动的官方证明文件如执照、许可证等;
5)除前述四项之外,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分辨并确认需课税之其他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