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仍保留着
死刑判决的制度。
关于死刑如何执行,我国法律规定可采用枪决或注射两种方式,由被告方自行选择执行哪一种,然而最终的决定权力在负责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手中。
目前,仅有为数不多的中级法院已经拥有了实施
注射死刑的技术设备及管理体系。
对于那些尚未获得相关设备的中级法院来说,无论被告是否提出申请,其所作的判决均会以子弹射击的形式执行。
因此,在此类情况下,实施注射死刑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于原判法院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与条件。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
民法院在交付
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
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
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
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