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无疑属于一种严重的
刑事犯罪行为,然而,相关的法律
法规并未忘记为施害者留下救赎之路-和解程序。
在
公诉案件中,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真诚地表达自己的忏悔之情,同时采取积极的措施来补偿受害者的
经济损失,以及亲自向受害者进行诚挚的道歉,进而获得对方的宽容和谅解的话,那么双方
当事人都有权利选择达成和解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适用和解程序的
犯罪案件类型有着明确且有限的范围限制,它仅适用于那些因
民间纠纷导致的犯罪案件,同时还必须满足《
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徒刑的犯罪案件,以及那些涉及到渎职罪之外,且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徒刑的
过失犯罪案件,都属可适用此类和解程序的范畴。
但是,对于那些五年内曾犯下过
故意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不受和解程序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