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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复议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1)当申请人主张某行政部门未履行其法定职责而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时,若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书并经过审核受理后,却发现涉案行政部门实际上具备相关的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此事件之前便已妥善履行了法定职责。
(2)在接收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如果发现申请的内容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配套实施条款中关于应当立案受理的各项法律规定,无法满足必要的受理条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对于本法院重复立案的情形相关法律却未作出规定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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