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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条件


1、当公民离家、失去联系的情况持续,即我们称之为的「下落不明」状态。
通常来说,这种情况发生在公民离开其长期居住地且无法取得任何关于其行踪信息之后的日子。
2、既然我们提到,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必须要经过超过2年的时间来定义和证明。
那么我们可以确定这种状态的开始计算是从公民失去音讯的那日算起。
此外,若该公民在特殊时期(例如战争期间)失去音讯,则起算时间应从战争结束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关于宣告失踪的流程,具体可归纳为以下步骤:
首先由相关利益方提出申请;
其次,根据法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宣告失踪过程操作;接着由司法机关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情况,并负责指定其财产管理者或采取相应的诉讼保全措施;在此基础上,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整个公告期为6个月,期满后,法院将根据寻找失踪人的实际情况,做出宣布失踪的决议或终结审理的决定。
如若找到失踪人的下落,将同时指定财产的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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