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
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享有诸多重要
诉讼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其享有利用自身熟悉的语言以及书写方式进行
诉讼的权利;
其次,受害者拥有向司法机构披露所受到的侵害,并对
犯罪者进行指控的权利。
关于未能
立案及检察院决定不予
起诉等事项,受害者也有权提出
申诉以寻求复议;而对于涉及人身与
财产权益受损的轻微
刑事犯罪案件,若经证实相关
证据确实充分,在公安机构或检察院未追究被告
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者自然获得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的权力。
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者还拥有出席审判环节的参与权,这意味着他们可在适当的场合陈辞表达自身观点,同时进行公开辩论。
此外,受害者亦有权向法庭
递交请求,要求
传唤新
证人到场收集新
证言,获取新颖实
物证据,甚至提出新的鉴定或勘验要求。
对于审判团队的成员,例如法官、检察官、调查员、书记员、鉴定人以及译员等,如果存在应当回避的原因,受害者同样享有要求其主动退出的权利。
最后,无论在诉讼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受害者均有权委托律师
代理诉讼,并享受与第
一审判决结果不符时向检察院提出
抗诉的资格;如判决已经正式生效,他们仍有权提起申诉。
此外,若涉及到附带
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受害者还享有提起相应诉讼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