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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有哪些种类,如何界定

特殊侵权案件的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由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因职务关系而导致的侵权纠纷
其次是在劳动雇佣过程中产生的受害者赔偿纠纷以及雇用人的损害赔偿纠纷
再有就是涉及到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责任纠纷
另外还有高度危险作业所引发的人类损害赔偿纠纷;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和地面建筑、储放物坠落等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也都属于这一范畴;
此外,诸如建筑物、搁置物或悬垂物垮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堆放着的物品突然倾倒所带来的损害赔偿问题也在此列;
最后则是动物致害赔偿纠纷以及驻各类特别行政区的军人们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所导致的侵权纠纷。
当然,还应该包括因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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