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施工分包活动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实际条件与形式条件。
其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一)主体条件。
这部分要求工程的分包方需依照法律规定拥有进行相应工程或劳务任务的资格及权利,而对应的
承包商亦应具备完成整个工程项目的能力和素质。
其次是(二)责任条件。
在协议条款中,分
承包方有义务按照所制定的合同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且需遵照主合同的全部约定为建设单位服务。
在此基础上,若分承包商所承担的施工内容出现问题,必须承担对应的连带法律责任。
第三个需要考虑的是(三)意思表达方面的条件。
这里强调了各方在协商和
签订合同时,必须保障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是(四)客体条件。
要求分包后的工程须得到国家法律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的认可,而不适用于国家法律严禁或公共道德规范不能容忍的范围。
最后一点是(五)关于合同形式的条件。
就此而言,我们必须坚持认为,所有的分包合同都应该以
书面形式进行签署并存档
《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