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进行
婚姻登记之前,其中一方单独
出资购置房产,另外一方负责进行室内装修工程的
房产归属问题,我们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进行解读和分析。
如若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时,已经明确协商为将来共享的房产,并且是由其中一方承担了
购房费用,而由另一方负责室内装修事宜,那么在此种特殊情况之下,这样的房产仍然应当归属于夫妻两人共同拥有。
然而,如果情侣之间在这一过程中的
出资比例存在巨大差距,未来的婚姻生活也可能较为短暂,法庭通常会依据各方实际投入的财力状况来制定相应的财产划分方案,而并非仅依据双方出资额均分的原则进行解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