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在
离婚案件中的实际效力须以双方自主签署为依据。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各签约方皆有权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及
婚前财产之归属性质,将其设定为各自享有完全或共同拥有权益,亦或是分别享有部分权益和共同享有部分权益。
此种约定必须采取书面方式予以记录。
此外,夫妻之间围绕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达成的契约性规定,对于签约双方面都具有不可侵犯的法律约束力。
在构成
民法上的
法律行为时,须符合以下三大要件方可既定其有效性:
第
一,
行为人须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第
二,意思表示务必要真实无瑕疵;
第
三,不违背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作栽,同时不得违反社会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