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孩子
监护和
抚养问题的案件中,当其中某项权利已经被确定之后,例如,
抚养权被明确归属了某个一方,则接下来应该遵循相关规定和协议来处理另一项内容即
抚养费用的支付。
在这个过程中,父母双方有机会协商解决如何支付这笔费用。
他们既可以按照其共同的意愿来达成这一共识,比如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的抚养费用;
又或者因为某些特殊原因而无法实现前者,那么他们也可以商量负担方式,例如采取分阶段支付的方法,对支付的期限和具体日期进行详细商讨。
然而,这些细节方面的问题,若不能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最终的决定还是由法院根据
法律关系来做出判定。
至于抚养费用的金额,它必然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支付方个人的经济实力,以及其子(女)所需的实际开支和该地区的整体生活水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