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倘若有身为看守人员的个体,通过利用职务上所具备的优势和便捷条件,偷偷地将其应监管的财务悄然窃走,那么便可认定为
盗窃罪行。这一行为无疑是对职务职责的背叛,同时也滥用了职务上的特权,对他人的
财产权益造成了侵害,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凡是盗窃公共或私人财物,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存在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
持械盗窃、
扒窃等恶劣行为的,均构成盗窃罪。对于监守自盗的情况,若涉及到较大数额的财物,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例如反复实施此类行为,或者采用了特别手段进行盗窃,都有可能被判定为盗窃罪。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需要结合监守自盗的涉案金额、作案频率、手段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及
犯罪的严重性。若涉案金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必须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