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相关条例,若有个人在知晓他人正运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活动之际,仍向其提供技术支撑及帮助,且情节较为恶劣者,将面临着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并处以罚款单独执行或者合并执行的
刑事责任。倘若有人协助他人进行诈骗行为,且诈骗所得金额高达28万元,此种情形往往被视为
情节严重。然而,对于何谓“情节严重”,则需根据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具体事实进行综合评估。若经法院裁定,该行为确已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成立,且无其他
犯罪行为同时存在,那么依据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的相关规定,此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以罚款单独执行或者合并执行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