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某位人士清楚明白他人正借由信息网络手段进行
违法活动,却依然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援或者协助,且
情节严重者,该名人士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需缴纳
罚金。若涉及到
单位犯罪,则单位将会受到罚金惩罚,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
处罚。若有人在知晓他人借助信息网络从事
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为其提供援助,且有退赃、
自首及
立功等行为,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会全面权衡这些因素。退赃行为可被视为具有悔过之心,自首行为可视作主动承认错误并愿意接受法律惩戒,立功行为则可能被视为积极协助警方追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其他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其他相关条款,自首与立功行为均有可能被视为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的情节。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过程来决定。若某人具备自首和立功的情节,一般而言,法院可能会在
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总的来说,若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提供了援助,且有退赃、自首和立功等行为,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全面权衡这些因素,可能会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具体的判决结果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过程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