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案件,能否
办理取保候审需依具体案情而定。若该轻微伤情被认定为涉嫌
刑事犯罪,且涉案嫌犯或被告人为满足上述法律条款所述任一情形者,例如有可能被处以
管制、
拘役、
附加刑等
刑罚,或者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风险,又或是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妇女且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引起社会公共安全风险,抑或是本应
羁押期满的案件仍未审结并需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方可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若未能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则不可实行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