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将单处以其本身所适用的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适用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除此之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关于
拘留期间能否进行取保候审,则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那么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他们是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准许仍需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