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某位人士在知晓他人通过信息网络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旧向对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援或协助,
情节严重者,此人极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及
拘役,并需缴纳罚款;若涉及到公司单位参与违法
犯罪过程,该企业将被课以
罚金,与此同时,对其负主要管理责任及直接涉案人员,也须按规依法执行第一款的惩戒条款。若此恶性行径还涉嫌跨种犯罪,则应依
加重处罚原则予以
定罪量刑。当在电信
欺诈案件中,若有人明明知道别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欺诈犯罪,却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且情节严重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此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
刑事制裁。具体的审判结果还需要综合考量案件的实际情况,如犯罪的恶劣程度、所获
赃款数额、犯罪产生的不良影响等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