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不予批准取保候审的适用标准主要包含但并不仅仅局限于下列几种情境:
1.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会面临着长达十年以上的
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或
死刑的严厉惩罚;
2.他们的行为可能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危害性,或者对社会的稳定性产生严重的冲击和影响;
3.存在着逃避侦查、审判等行为的可能性;
4.可能会销毁、篡改
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进行
串供活动;
5.存在着实施新的
犯罪行为的潜在风险;
6.在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7.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这些标准并不是直接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而是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总结出的一系列结论。若需获取更为详细的条文支持,您可查阅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取保候审的其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