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孕妇在实施
刑事诉讼程序期间,享有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除非出现其他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况,否则
司法机关并不会对其采取更为严格的
刑事拘留措施。换言之,在无其他意外状况下,孕妇应当有权被取保候审,远离刑事拘留所带来的身心不适应环境及潜在风险。取保候审作为一种相对宽松的
羁押方式,较之于刑事拘留具有显著的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