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
有效期最长可达十二个月,而
监视居住的时限则限制在六个月之内。在此期间,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可间断进行。这便意味着,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被外派执行任务的时间亦应计入总体的最长期限之中。若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必须立即解除相关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者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取保候审在外执行任务的时间同样会被纳入法定的最长期限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