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倘若
司法机关认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涉及
管制、
拘役、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刑事责任,亦或是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其在
取保候审后可不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或者是因为他们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而无法进行取证活动时;再者就是在
羁押期限即将期满、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需采取取保措施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皆可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然而,若是情势严重程度达到了足以构成重大
刑事犯罪并存有较大社会风险的地步,则他们获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会相对较小。实际能否实现取保候审的目的,还需由负责办理此案的司法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